邹某明知是偷来的摩托车仍然购买且帮助联系销售,最终难逃法网。近日,岳阳县人民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邹某罚金人民币4000元。
李某在盗得摩托后,欲销售给摩托车修理店的店主邹某,但邹某不肯收。李某要求邹某帮其联系买家,邹某遂打电话给废品收购人员易某,随后易某以280元的价格将该摩托车收走。之后,邹某又多次帮助李某联系销售赃车共计4辆,并自己购买赃车1辆。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邹某明知道是盗窃犯罪所得的摩托车而自己购买或介绍他人买卖,其行为构成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来源:岳阳日报
编辑:周兵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