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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赦”,对腐败分子说不

来源:岳阳县新闻网 编辑:周兵华 2019-03-05 04: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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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社北京8月24日电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24日审议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草案。草案规定,为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对2015年1月1日前正在服刑、释放后不具有现实社会危险性的四类罪犯实行特赦。

  特赦是国家依法对特定罪犯免除或者减轻刑罚的制度,也是一项国际通行的人道主义制度。新中国成立后,根据宪法,国家先后进行过7次特赦。现行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特赦,国家主席发布特赦令。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介绍了草案拟予以特赦的四类罪犯:一是参加过中国人民抗日战争、中国人民解放战争的服刑罪犯。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参加过保卫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对外作战的服刑罪犯,但几种严重犯罪的罪犯除外。三是年满七十五周岁、身体严重残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服刑罪犯。四是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服刑罪犯,但几种严重犯罪的罪犯除外。

  从上面的规定可以看出,时隔40年,再次被“激活”特赦,都对腐败分子说“不”。

  我们注意到,草案拟予以特赦的第二类对象,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参加过保卫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对外作战的服刑罪犯”,其中使用了排除法——“但几种严重犯罪的罪犯除外”。哪几种?草案规定,对上述罪犯中犯贪污受贿犯罪,危害人民安全的严重暴力性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及涉恐、涉黑等有组织犯罪的主犯,以及累犯等不予特赦。

  为什么贪污受贿罪犯等不在特赦之列?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的说明,起草《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草案)》在总体思路上注意把握了严格范围、审慎稳妥、依法进行这三点,突出特赦对象身份的不可攀比性,注重特赦条件的客观性,“考虑到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的严峻复杂和人民群众的安全感,考虑到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的需要”。

  特赦的政治性、法律性很强,只有依法进行,才能取得最佳社会效果。决定的作出、发布、执行,都需要严格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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