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YDR-2015-26007
岳县价〔2015〕20号
关于核定我县城市园林绿化费征收标准的
通 知
岳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你单位《关于批准征收城市绿化赔偿费的函》及《关于批准收取城市绿化补偿费的函》收悉。根据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10〕186号),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园林绿化费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湘财综〔2014〕35号)以及岳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岳阳县园林绿化费征收标准的批复》(岳发改费〔2015〕404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就我县园林绿化费征收标准批复如下:
一、园林绿化费由城市绿化赔偿费和城市绿化补偿费两个子项组成,其执收主体为县(市)的园林主管部门,执行范围为县城规划区。城市绿化赔偿费收费对象为故意或其他原因对原有城市规划内的绿化地、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造成损坏或破坏的责任人。城市绿化补偿费收费对象为因故达不到政府规定的附属绿化用地面积标准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经批准临时占用绿地6个月至2年的当事人;经批准因故减少现有绿地或减少规划绿地的当事人。
二、城市园林绿化赔偿费按以下方式和原则计收
1、绿化赔偿费计算方式为:(直接费+间接费)×150%。
2、岳阳县绿化赔偿直接费以岳阳县价格认证中心湘岳县价认字〔2015〕第12号认证结论书出具的评估结论为准。
3、间接费以直接费为基价,按植物类别分不同比例予以计算,常绿乔木、落叶乔木间接费按直接费的60%计,常绿灌木、竹类、草坪及地被植物间接费按直接费的55%计,造型植物间接费按直接费的50%计,藤本植物、绿化设施构筑物间接费按直接费的40%计。
4、未列入岳阳县价格认证中心湘岳县价认字〔2015〕第12号价格认证结论书植物名录的园林绿化植物品种参照结论书中类似苗木花草赔偿标准执行。
三、同意你单位对未经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批准、恶意损绿废绿行为加大经济责任追究力度。此类损绿、废绿行为绿化赔偿费可按(直接费+间接费)×200%的标准执行。
四、绿化树木修剪、截枝按以下方式计算绿化赔偿费
1、对经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批准的树木修剪、截枝(两枝以内,含两枝),绿化赔偿费按苗木直接费的10-50%计。
(1)截枝口径3公分以内,按苗木直接费的10%收取绿化赔偿费;
(2)截枝口径3-5公分以内,按苗木直接费的15%收取绿化赔偿费;
(3)截枝口径5-8公分以内,按苗木直接费的20%收取绿化赔偿费;
(4)截枝口径8公分以上,按苗木直接费的25%收取绿化赔偿费
(5)截枝两枝以上,分别按以上方式计算绿化赔偿费,但总金额不得超过苗木直接费的50%
2、对未经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批准的树木修剪、截枝,绿化赔偿费按苗木直接费的20-100%计。
五、绿化补偿费收费标准。岳阳县价格认证中心湘岳县价认字〔2015〕第11号认证岳阳县2014年度城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为3137元/平方米,根据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的规定,结合我县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批准我县规定范围内绿化补偿费标准为5000元/平方米。
六、本通知自2015年9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为2年。
岳阳县物价局 岳阳县财政局
2015年8月27日
来源:不详
编辑:周兵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