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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督察要从根本上改变“守法预期”

编辑:周兵华 2019-03-09 07:3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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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5月1日,湖南省环保边督边改已问责61人。启动问责的地方有怀化市通道侗族自治县,邵阳市隆回县,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娄底市新化县,永州市零陵区、东安县,岳阳市岳阳楼区,常德市石门县,衡阳市衡东县。(《湖南日报》2017年5月3日)

这次声势浩大的环境督察通过“督政”和“督企”,督促环保责任落实、查处违法行为、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应该说是很重要目标和手段。但是,这应该还只是治标的办法,要从根本上扭转环境污染的问题,应该通过环保督察来改变长期性、确定性的“守法预期”。

“预期”往往直接影响当前的行为决策。来自行政命令控制的环保督察的强制性惩罚,是控制污染的现实方式。但是强制性惩罚需要较大的执行成本,它包括监督、实施执法行动、对违法行为和失职行为的惩处,并且环境污染利益主体还会采取“躲猫猫”式的应对措施,甚至不排除一些地方在蓝天保卫战中“动口不动手”,冲锋号吹得响亮,实战进攻乏力,阵前通“敌”、朝天放枪,对污染企业故意纵容。

为何中央对环境执法已经拿出了雷霆万钧之力度,一些地方政府及污染企业仍敢冒天下之大不韪,对环境保护说一套做一套呢?这可以从执法经济学“罚金期望”的相关理论中找到答案。“罚金期望”是指污染源决定多大程度上遵守环境法规时,主要考虑面临“罚金”(泛指各种惩罚措施)的大小,以及被查处的可能性。

从执法经济学视角来看,所有的执法、违法和守法本质上都是基于“成本”和“收益”的博弈,环境保护也不例外。“理性经济人”认为,人们总是基于边际成本或者说边际收益来决定自己的行为,污染者(含利益相关人,如地方政府)决定是否采取遵守法律的行为,或者多大程度违反环境保护的规定,完全是以他们面临的“罚金期望”为基础的。如果“罚金期望”值很高,就会激励他们遵守环保法规及要求,从而促成守法行为;反之,“罚金期望”低于守法成本,污染的控制必然低于法规的要求。

不确定性、有利可图的“违法预期”(弹性处罚、被惩处的概率)是环保违法侥幸心理产生的根源,因此,环境督察不仅要确立惩罚违法行为的短期目标,更要着眼于改变“守法预期”。环境督察就是要改变这种错误的预期,以确定性、长期性、较高的罚金期望等,来构建良性的环境“守法预期”,从而减少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生、降低行政成本。

环境执法者也是影响“罚金期望”的一个重要变量之一。环境执法者(含各级地方政府)通常扮演着多种角色,这使得他们不得不对管辖权范围内各种目标进行优先排序。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环境执法者拥有决定如何处罚污染者的权力,能改变污染源的“罚金期望”。因而,通过“督政”来改变环境执法者的“守法预期”,才是环保督察要紧抓不放的“关键少数”。(吴拥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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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周兵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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