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县融媒体中心8月7日讯(通讯员 李莹)近日,县人民法院向离婚案件当事人邹某、邹某甲发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书,裁定从即日起6个月内禁止被申请人邹某甲对申请人邹某实施家庭暴力,同时禁止被申请人骚扰、控制人身自由、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邹某称,2010年6月26日,邹某与邹某甲结婚,婚后一直矛盾不断。邹某提出离婚,邹某甲多次威胁邹某和其家人,双方协商离婚多次未果。无奈之下,邹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承办法官接到案件后,迅速走访了双方所在的村委会、派出所了解情况,经核查,邹某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的法定条件。第二天便发布了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书,并第一时间向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其辖区派出所、村民委员会送达,请他们协助人身安全保护令执行。
来源:岳阳县新闻网
作者:李莹
编辑: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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