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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县2013年新农合政策基本知识

来源:岳阳县新闻网 编辑:周兵华 2019-02-22 13: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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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参合须知
   户籍在本县的农业居民(包括本户外出务工、学习人员以及与本县农民通婚且长期居住本地的外地农业居民)和未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的非农业户口居民必须以户为单位参加合作医疗;鼓励新生儿在参合缴费期内提前参合;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新生儿、复退军人及婚嫁人员缴费期内未缴费而中途参合的,办理户口登记手续后,交纳当年人平筹资总额费用340元,三个月后方可享受当年新农合补助。
    2013年参加新农合每人每年缴纳60元;参合基金的缴纳必须以属地为原则,由参合人到户籍所在村或居委会缴纳;缴费截止日期2012年12月20日。
二 新农合补助政策
(一)住院补助
医 疗 机 构
起付线
可报费用补助比例
备注
县内乡镇卫生院
100元/次
100%
①住院补偿年度内封顶线为15万元,但无责任方的意外伤害住院补偿封顶线为6000元。
②在县、市级医院多次住院的起付线必须重复收取,年度内累计不超过1000元。
 县内县级医疗机构
300
80%
 市级定点医疗机构
800
55%
 省级定点医疗机构
1000元/次
55%
非定点医疗机构
1000元/次
45%
 
     1乡镇卫生院实行住院费用起付线外全报销,但无责任方的意外伤害和住院分娩不纳入起付线外全报销范围,无责任方的意外伤害补偿起付线为100元,补助比例为90%。
 2、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参合人员住院分娩(不论平产和剖宫产)在本县县级孕产妇急救中心(县人民医院)1350元/人次,县级一般医疗保健机构(县中医院、县妇保院、县血防医院)1250元/人次,县二医院(公田中心卫生院)950元/人次,具备剖宫产资质的中心卫生院700元/人次,其他中心卫生院和一般卫生院500元/人次。县域外住院分娩的农村孕产妇,剖宫产补助标准为1250元/人次,平产为500元/人次,符合病理产科标准的高危孕产妇,按规定住院报销比例予以报销,但不另行享受正常住院分娩定额补助。计划外生育的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在当年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后,凭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局结案书,本参合年度内才可按照上述规定予以补助。
3、农村五保对象在本县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基本医疗费用补偿,取消起付线,补偿比例统一调整为80%;在乡镇卫生院住院的按起付线外全报销政策执行。
    4、省定农村重大疾病(包括14周岁以下儿童先心病、白血病,6岁以下儿童人工耳蜗植入,女性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病,耐多药结核病,型糖尿病,血友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脑梗死,急性心肌梗塞,胃癌,食道癌,结肠癌,直肠癌,肺癌,晚期血吸虫病等)的救治按省有关文件执行。
   (二)门诊补助
1、重大特殊疾病门诊:癌症的门诊化疗放疗、器官移植术后的门诊抗排斥治疗、系统性红斑狼疮的门诊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门诊治疗年度内补偿封顶线均为12000元,终末期肾病(仅指尿毒症病人透析)年度内补偿封顶线为28000元,重性精神病(精神分裂症、躁狂症)的门诊治疗年度内补偿封顶线为5000元,以上6种重大特殊疾病门诊合并住院补偿年度内不超过12万元,但须提供二甲以上医疗机构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和门诊电脑发票;除尿毒症病人透析治疗按每次补助280元(含住院期间)标准执行外,其余病种均按住院补助50%的标准执行;器官移植抗排斥治疗药物必须到定点药店购买,重性精神病(精神分裂症、躁狂症)的门诊治疗药物必须到市康复医院购买。
2、普通门诊:普通门诊补偿实行10+0补偿模式。普通门诊补偿设置起付线,起付线标准为10元。单次门诊费用在10元(含10元)以下由农民自付,新农合不予报销。新农合政策范围内起付线以外的费用予以全额报销,每天限补偿一次,每人全年最高限额200元。乡镇卫生院参合病人次均门诊费用不得超过45元。村卫生室参合病人次均门诊费用不得超过25元。
取消以家庭为单位集中使用的门诊账户,但2013年以前的门诊账户基金余额继续使用,直至用完为止。
3、其他门诊:狂犬病冻干疫苗门诊注射补助标准为100元/人·份,“狂免”门诊注射补助标准100元/支(仅限县疾控中心),未享受国家免费的结核督导化疗病人补助标准500元/人;符合泌尿系统门诊碎石标准的碎石治疗补助标准为100元/人。
三、参合农民住院治疗须知
1、参合人患病住院时必须向医疗机构提供合作医疗卡、户口簿或身份证(18周岁以上的参合人员因病到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必须向就诊医疗机构提供本人身份证,确认身份后方可办理补偿手续)。合作医疗卡因故遗失的,凭户口簿到当地卫生院补办。
    2、参合人患病需到县外定点医疗机构检查治疗的,必须到县合管局办理转诊审批手续;病情危重的须在2个工作日内(节假日顺延)向县合管局报告。
3、参合人患病入住的医疗机构必须是能提供电脑发票和费用清单的合法医疗机构。
4、参合人患病住院期间必须向医院索要每日清单和核实合作医疗不予补偿项目。
5、符合重大疾病救治条件的必须到县合管局办理《申请表》并到相应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五保对象在县乡医疗机构住院的必须报民政部门审批方可住院。
四、住院医疗费用补偿兑付须知
1、在省、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参合病人,凭《合作医疗卡》、户口簿或本人身份证,出院时一律直接在就诊医院办理补偿兑付手续。凡在省、市级即时结报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住院的一律不允许回县报账,回县报账的按非定点医疗机构标准补偿。
2、所有新农合补偿都必须凭原始票据及相关资料办理并留存,但参加了商业保险,在商业保险机构已获得赔偿而不能提供原件、用复印件报账的,必须提供保险单原件和保险公司理赔单,其补助方式为可报费用减去保险公司赔付额后的个人自付部分再按新农合住院补偿标准执行。
3所有门诊费用均不得纳入住院补偿。
4参合病人到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县外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在4000元(含4000元)以内的,出院后凭《合作医疗卡》、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转诊转院审批表、疾病诊断证明书、出院小结、住院电脑发票和费用清单原件到所属乡镇卫生院合作医疗管理科办理兑付手续;医疗费用超过4000元在县合管局报账的凭上述资料和信用社存折或卡于每周工作日提交到县政务中心新农合窗口,县合管局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并一律通过银行划拨兑付。
5、住院分娩(剖宫产)和新生儿患病住院须提供《生育证》;意外伤害确无责任方的由村委会出具证明。
6、年度内未及时补偿的医疗费用,在下年度三月底以前有效,逾期概不补偿。
特别提示:本宣传单未涉及的以县人民政府的《2013年实施方案》为准。
(咨询电话:7625696 7625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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