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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交警大队快速破获雨夜交通肇事逃逸案

来源:岳阳县新闻网 作者:陈晨 秦淑云 王海波 编辑:叶蓉 2020-07-07 10:4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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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现场事发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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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调取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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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车辆

岳阳县融媒体中心7月7日讯(记者 陈晨 秦淑云 通讯员 王海波)7月1日,县公安局交警通过缜密侦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快速将6月30日凌晨发生的交通肇事逃逸案破获。

6月30日凌晨5:37分,县交警大队值班室接到路人报警称:107国道新开昱华玻璃厂往南50米处车辆撞死一行人后逃逸。

凌晨6时许,122中队中队长柯建峰带领民警赶至现场时发现:现场没有任何车辆散落物,只有死者的器官被碾化后零落在长达20米由北往南侧的路面。当即民警围绕现场仔细勘察,不放过任何蛛丝马迹,随后在距离现场200余米处由南往北侧路边垃圾桶旁发现了一把雨伞、一部手机和一个浸透血水的皮包,路上隐隐约约可见斑斑点点的血迹。因当时我县境内普降大雨,案发路面被雨水长时间冲刷,看不到轮胎的刹车印以及其他任何物体的拖划印,无法发现更有价值的线索。

办案民警对两个点认真分析,死者的随身物品出现在垃圾桶附近,结合现场勘察,确定垃圾桶附近路段为第一现场,有尸体的现场为第二现场,两个现场相距210米。但死者是如何从第一现场到第二现场的呢?疑雾重重,令人费解。

通过调查走访及调取沿线监控,又有新的发现:当日凌晨4:27,有三辆货车先后经过第二现场。民警对三辆货车外观仔细观察未发现明显问题后均带至岳阳县湘运公司,并邀请岳阳市平安司法鉴定所的专家进行仔细检查,终于在第二辆货车(牌照为鄂HQL8××)的底盘发现疑似人体血液及组织,提取送检后得到证实。民警在对驾驶人梁某华的问话中得知,该货车属于湖北一家货运公司,后台有该车行车记录仪的记录。通过审查行车记录仪,民警发现第一辆与第三辆货车在现场均绕行避让,只有第二辆车即鄂HQL8××直接从人体上碾压过去,造成人体器官散落一地。

至此,此案还不能算完全告破。第一现场又是怎么回事呢?案件还需进一步侦查。民警调取由北往南的监控,将侦察时间段扩大为凌晨四点至五点,发现经过的各类车辆共有70余台,其中货车12台,由于当天大雨倾盆,有近一半的车牌模糊不清,这种不利局面加大了破案难度。正在此时摸排组传来一条有利破案的消息,第一现场附近有一居民反映,当日凌晨4:20左右听到107国道传来碰撞声和急刹车声,他看到窗外一辆货棚很高的大货车从案发现场驶离。于是民警围绕该嫌疑车展开了调查,查清该车牌为湘AB18××,驾驶人刘某喜,居住于长沙县星沙街道仙岭社区。专案组要求刘某喜立刻驾车到交警新墙中队接受调查。7月1日上午11时许,当刘某喜驾车至新墙中队后,民警发现嫌疑车前部中网和左大灯是崭新的,显然刚刚更换过

铁证面前,刘某喜终于交代,6月30日凌晨4点多钟,他驾车经过案发地段时,由于会车强光耀眼,无法观察路面,只听到车头一声闷响,感觉撞到了什么东西才减速停下来,但未下车查看情况,犹豫了一二十秒没有再听到什么声音,便发车离开,行驶了十几公里,心中依然忐忑不安,于是又折回现场,仍未发现异常,又匆匆离开。

经查,死者名叫刘某平,现年63岁。据死者儿媳介绍,刘某平有凌晨三四点早起的习惯,常常出门溜达,不料这次遭此横祸……至此,这起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成功告破。

122中队中队长柯建锋提醒广大市民:“夜间出行一定要确保安全,发生交通事故后,驾驶员朋友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绝对不可以逃逸,肇事逃逸只会得到法律的严惩。”

来源:岳阳县新闻网

作者:陈晨 秦淑云 王海波

编辑: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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