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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于2022年6月1日正式实行

来源:岳阳县新闻网 作者:吴俊宽 汤安民 编辑:蒋赛洋 2022-05-31 15:4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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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县融媒体中心5月31日讯(记者 吴俊宽 通讯员 汤安民)2021年12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湿地,是指具有显著生态功能的自然或者人工的、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六米的海域,但是水田以及用于养殖的人工的水域和滩涂除外。湿地对保护生物多样性,调节径流,改善水质,调节小气候有重要作用,且湿地还能提供食物及工业原料,提供旅游资源。

一、湿地保护的主要内容:

(一)建立湿地保护区,保护好现存的自然湿地。

(二)对已经围垦的湿地逐步退田还湿。

(三)采取工程措施,恢复已退化的湿地。

(四)保护生物多样性,控制非法捕杀行为,合理种植保水植物,保证微生物种群的正常代谢。

(五)保护水源,避免其被污染。主要是不能超过湿地对污染物的承受负荷。

(六)适当补水,保持湿地的正常水环境。特别是在结冰期和枯水期。

(七)开发湿地的景观价值和生态价值。这样才能让更多的人关注湿地、湿地。

(八)加快湿地自然保护区的建设速度。

(九)创造有利于湿地资源保护的法制条件。

(十)摸清家底,建立湿地资源信息库。

(十一)理顺关系,协调管理,综合治理。

(十二)积极引导湿地周边群众参与湿地管理。

二、湿地保护法禁止性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湿地的义务,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应当避让湿地,维护湿地生态功能稳定,禁止下列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行为:(一)开(围)垦、排干自然湿地,永久性截断自然湿地水源;(二)擅自填埋自然湿地,擅自采砂、采矿、取土;(三)排放不符合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及其他污染湿地的废水、污水,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四)过度放牧或者滥采野生植物,过度捕捞或者灭绝式捕捞,过度施肥、投药、投放饵料等污染湿地的种植养殖行为。

三、湿地保护处罚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开(围)垦、填埋自然湿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破坏湿地面积,处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破坏国家重要湿地的,并按照破坏湿地面积,处每平方米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排干自然湿地或者永久性截断自然湿地水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向湿地引进或者放生外来物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岳阳县新闻网

作者:吴俊宽 汤安民

编辑:蒋赛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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